在修订《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过程之中,我们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参考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充分借鉴省上下立法先进经验,积极讨论论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依法治国思想,突出问题导向,创新制度措施,致力于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重要的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体现鲜明的地方特色和特色时代特征。
从新修订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体现了阳泉市集中供热特点和亮点
一是.扩大调整范围:根据我市城市化形势的需要,《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我市行政区域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和用热活动”。平定县、蔚县和部分建制镇等集中供热工作纳入调控范围,有利于明确调控主体,统一服务标准,加强调控协调配合,集中力量解决解决供热矛盾,促进城乡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二是.突出供热服务功能:《条例》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淡化行政色彩,突出供热服务功能,尊重公民主体平等地位,强调用热单位、供热企业、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供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热源、供热设施的转让、热费的支付和收取、暂停使用或者恢复供热等具体事项,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实行政府定价制度,对供热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三是.增强政府统筹责任:针对我市存在的换热站选址不合理、老旧小区管网老化等突出问题,《条例》在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实施分户计量改造、加大争议处理等多个方面,增强了政府的统筹推进责任: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依法编制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预留建设用地和空间,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同时要协调各方,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力度,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改造费用承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四是.明确管网维护责任:供热管网维护责任不清是长期存在的供热管理问题,发生矛盾时严重影响供热效果、影响社会稳定。《条例》根据“谁所有、谁维修”的基本原则,着力解决供热管网“三不管”的实际问题,对供热设施的维护、维修、改造、更新等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热源企业负责范围为其厂区出墙一米以内,供热企业负责范围为热源企业出墙一米以外至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居民热用户负责入户阀门至室内的供热设施,非居民热用户与供热企业双方合同约定相关责任。
五是.设定最低温度标准:
暖气片不热、温度不达标,是我市供热投诉最为集中的问题。《条例》参考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将我市居民热用户供热最低温度标准确定为:“除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温度全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向供热企业反映或者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反映或者投诉起二十四小时内组织进行测温,四十八小时内处理解决。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准,供热企业当年无法处理解决的,按照相应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六是.规定供热企业义务:《条例》规定了供热企业应当履行的八条义务,提出了“定期向热用户提供室内供热设施检查服务”,“设立固定测温点,建立智慧供热管理系统”“实行远程调控、统一管理”等顺应时代、便民利民的具体要求,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抢修队伍,在供热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应急备勤,全力保障供热安全;并明确规定:热源企业、供热企业未提供足够热量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准,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未履行义务造成供热事故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七是.规范各类违法行为:为保障集中供热工作于法有据,推进有力,《条例》对各类危害、损毁供热设施以及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和处罚的标准,同时还规定热用户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供热企业不承担室内温度不达标准责任,不予退还热费,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处罚,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供热质量和安全,实现有序供热、正常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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