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日前发布《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新规定将在改善城市环境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合肥市民的采暖生活质量。
合肥市发布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其中对退费有了明确规定
支持太阳能、地热等发展集中供热
所谓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等设施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合肥市现有的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实施十多年。业内人士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
本条例的目的是使集中供热的建设和使用更加规范,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合肥市民的生活质量。根据新规定,政府应将集中供热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集中供热保障能力。
未来,合肥将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各类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投资建设和运营集中供热项目。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同步添供热管道
为使供热基础设施向更多居民家庭延伸,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无条件同时施工的,经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施工,但应按要求预留管线或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的工业、公共、住宅建筑需要集中供热的,集中供热纳入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用户外部供热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技术标准。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不得使用。
新建建筑在选择冷热源时,应优先利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等,在已建成和规划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网络覆盖范围之内,不再建设燃煤自备热电厂和高燃的分散供热锅炉建设污染燃料。
物业或业委会提申请可延长供热
新规提出,供热企业一般年份应当按照自当年12月5日起至次年3月5日止的供热期对居民用户
暖气片供热,同时首次对集中供冷期进行了明确,一般年份按照自当年6月5日起至当年9月5日止的供冷期对居民用户供冷。
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高温)情况,经由用户所在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提前供热或延长暖气片供热。提前或延长的供热费用,实行按表计量方式的用户按实际表计计量收费;实行按面积计收热费的,按多供热天数另行计收热费。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规范供用热双方行为。供热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用户供热;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情况和投诉;因重大设备事故不能正常供热时,及时启动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同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
如室温不合格要向用户退费
新规明确,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冬季采暖居民用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16℃,夏季制冷居民用户居室温度不得高于26℃。
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因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标。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改或遮挡室内供热设施,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的热、冷水,室内供热设施老化、参数不达标或拒绝配合供热企业入户检修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服务时限:确需暂停供热的提前3日通知
需要用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在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检,发现问题或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供冷期前应当进行系统充水、试压、排气等工作,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供热企业不得无故推迟、中止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除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外,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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