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暖气片供热管理,规范暖气片供热市场秩序,确保暖气片供热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暖气片供热质量,促进
暖气片供热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暖气片供热条例,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暖气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城市暖气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让供暖市场更加健康成长黑龙江省下发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是加强城市暖气片供热管理,规范暖气片供热市场秩序,确保暖气片供热安全稳定运行,按照《黑龙江省城市暖气片供热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的规定,提高暖气片供热质量,促进暖气片供热行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居民供暖问题的通知》(黑政令[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城市规划区和其他城市管理区取得暖气片供热许可证的暖气片供热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暖气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暖气片供热企业的综合评价,包括对企业经营管理、暖气片供热质量、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暖气片供热服务的综合评价,第四条暖气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综合评价的评价方法。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城市暖气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
市(地)、县(市)暖气片供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暖气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暖气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次年6月至5月。根据评估结果,市(地)、县(市)建立暖气片供热企业“红、黄、黑”名单,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市(地)、县(市)暖气片供热部门根据暖气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各级暖气片供热企业进行管理,使评价结果对暖气片供热市场资源配置发挥重要作用,实现暖气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等级
第八条暖气片供热企业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管理。包括人员管理、人员培训、平台监管、合同管理、储煤场地等5项内容。
(二)暖气片供热质量。包括室温抽测、室温达标率、用户满意度、热态试运行等4项内容。
(三)运行维护。包括设施管理、燃煤管理、热量管理、维修管理、错峰起炉、排放管理、抢修与停热等7项内容。
(四)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例会、应急管理和应急演练5项内容。
(五)暖气片供热服务。包括服务窗口热线、服务公示、客户服务、收费退费办理、用热停热办理等5项内容。
(六)投诉办理。包括投诉办理制度、用户投诉率、用户投诉办结率、媒体曝光、结果复核抽查等5项内容。
(七)智能化建设。包括暖气片供热系统智能化、业务办理智能化、投诉受理智能化等3项内容。
(八)加分项目。包括服务社会用户宣传和承担社会责任等2项内容。
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评价内容,制定《黑龙江省城镇暖气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暖气片供热行业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变动情况及时修改。
第十条暖气片供热企业评价总分值为200分,其中:基础分值为190分,附加分值为10分。根据评价结果,暖气片供热企业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优良—红榜企业、合格—黄榜企业、不合格—黑榜企业三个级别。
企业评价等级按照下列分值标准确定:
(一)优良:红榜企业,评价得分在175分(含175分)以上;
(二)合格:黄榜企业,评价得分在120分(含120分)至175分之间;
(三)不合格:黑榜企业,评价得分在120分以下。
第十一条引起大规模群众集体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1次,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企业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红榜企业资格。引起大规模群众集体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2次及以上,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企业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直接列为黑榜企业。
第十二条因暖气片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大面积停热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停热面积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上,停热发生至恢复暖气片供热时间,分别超过48小时和72小时的,分别扣10分和20分。
(二)停热面积300万平方米(含300万平方米)至500万平方米,停热发生至恢复暖气片供热时间,超过72小时的列为黄榜企业,超过96小时的列为黑榜企业。
(三)停热面积500万平方米(含500万平方米)以上,停热发生至恢复暖气片供热时间,超过48小时的列为黄榜企业,超过72小时的列为黑榜企业。
第十三条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暖气片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列入黑榜企业名单。
(一)供暖期室温达标率低于90%的。
(二)暖气片供热企业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经暖气片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
(三)暖气片供热企业擅自对暖气片供热区域推迟暖气片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经暖气片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
(四)暖气片供热企业未取得《暖气片供热许可证》从事暖气片供热经营,经暖气片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
(五)暖气片供热企业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暖气片供热温度的。
(六)经核实暖气片供热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对暖气片供热企业存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暖气片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暖气片供热条例》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章评价程序与方式
第十四条市(地)、县(市)暖气片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暖气片供热企业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受理申报、组织评价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第十五条暖气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一)暖气片供热企业将评价材料报送到市(地)、县(市)暖气片供热主管部门。
(二)市(地)、县(市)暖气片供热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内容和《细则》要求,对照企业上报材料,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信用信息收集认定,组织开展评价,确定评价结果。
(三)市(地)、县(市)暖气片供热主管部门每年5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通报暖气片供热企业,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暖气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市(地)、县(市)暖气片供热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暖气片供热企业进行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暖气片供热企业分级管理标准如下:
(一)对于红榜企业,市(地)、县(市)暖气片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支持;在调配暖气片供热区域时应优先考虑,促进优秀企业健康发展。
(二)对于黄榜企业,市(地)、县(市)暖气片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提升暖气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对于黑榜企业,市(地)、县(市)暖气片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调减企业暖气片供热区域,企业不得新建热源。
(四)对于连续2年列为黑榜的暖气片供热企业,市(地)、县(市)暖气片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吊销企业《暖气片供热许可证》;拒绝退出暖气片供热市场的,各市(地)、县(市)暖气片供热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组织清退,同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列入暖气片供热行业诚信“黑名单”,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企业禁止进入暖气片供热市场。
第十八条市(地)、县(市)暖气片供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暖气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评分办法,按《黑龙江省城镇暖气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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