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产品推荐

更多
  • 铜铝复合暖气片价格图片
  • 钢制暖气片价格图片
  • 艺术暖气片价格图片

售后服务

400-0460-588

热线咨询

采暖顾问

130-0113-1293

济南市别称“泉城”冬季供热规则和法规

时间:2019-07-01来源:金旗舰散热器 作者:admin1 点击:

  济南市被称为“泉城”,素有“四面荷花三面柳,一城山色半城湖”的美誉,济南八景闻名于世,是拥有“山、泉、湖、河、城”独特风貌的旅游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史前文化——龙山文化的发祥地之一。那么这么一个美的城市,冬季也是少不了供热的,下面跟随金旗舰暖气片小编一起来看看,
  济南市别称“泉城”冬季供热规则和法规
暖气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济南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尚未到达的地区,确需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竣工资料。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供用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主管部门委托的供热设施建设单位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但已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代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热用户除外。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一)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审查申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申领城市集中供热试运行证书;
  (二)持城市集中供热试运行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临时营业执照;
  (三)试运行一年后,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城市集中供热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领营业执照。
  供热主管部门对资质单位实行年检制度。经年检不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资质的供热单位,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资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使用的供热锅炉应当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
  供热单位需要扩大供热范围,应当到供热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因执行供用热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市市区采暖期为当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三月二十五日,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6℃。
  供热单位供热运行中的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发生重大故障,应当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因供热单位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减收用热费。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散户居民应当以楼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对用热设施采取防寒保护措施;每年用热前,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保证用热设施完好。
  第三十条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管线或散热器;
  (二)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排汽装置;
  (三)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转供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五)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第三十一条热用户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缴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热用户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照“成本十税金十微利”的原则实行分类定价,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并公布执行。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的界限以入户总仪表为准,入户总仪表及其以外的设施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入户总仪表以内的设施为用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房屋产权人或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用热设施。
  第三十四条热计量器具应当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申请技术监督部门检测鉴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负责维修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供热单位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用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供热管理人员入户巡检用热设施时,应当出示由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可以先施工,并在施工期限内到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供热单位查验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
  第四十一条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讨了极、埋设线杆;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
  (五)排放污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和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
  (二)擅自启用已禁止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
  (三)应当建设集中供用热设施而未建的;
  (四)城市供用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取得城市供热试运行证书或城市供热资质证书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
  (三)供热运行中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供热或擅自缩短供热期的;
  (五)发生重大故障未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擅自扩大供热范围的;
  (七)热用户室内温度末达到规定标准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逾期仍不恢复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单位管理,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用热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用热居民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的;
  (二)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将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城市供热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依照本条例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四十九条对拒绝、阻碍供热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市市区内的生活热水供应和集中供冷及县(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出自金旗舰网络部,转载须注明出处,并加上可链接回原文的网址,否则会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中国城市集中供暖按量收费实施细则
下一篇:钢制暖气片十大品牌上热下凉怎么办?

相关文章

暖气片有哪些在选择的时候需要注意 家装讲坛 卫浴暖气片管道漏水怎么处
二手暖气片如何选购 家用暖气提示:暖气片乱装影响大

推荐文章

采暖效果、也节能的蒸汽暖气片5大特 2020年采暖暖气片都有哪些改变啦?
翅片管暖气片原理、规格、用途、标 家庭散热器价格为什么普遍高?
版权信息

CopyRight 2006-2017 © 北京金旗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07171号-1

暖气片十大品牌 京公网安备 11011502003490号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桥西美克大厦507 网站:www.jinqijian.com   邮箱:jinqijian188@163.com 联系电话:13001131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