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冬季清洁供热规划(2018~2022)和青岛市推广农村清洁供热实施计划,按照城镇(街道,包括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部门推广和居民自愿等原则,坚持"电宜电、气宜气、热宜热、生物质宜生"的要求,集中分散相结合,稳步推进农村清洁供热工作。下面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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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供暖农村也不能落下-青岛发布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
具体补贴政策
1.燃气代替煤气炉加热(适用于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煤气表管道改造和燃气加热炉的购置安装一次性补贴,按家庭3000元的标准进行。
2.电煤加热。家用电表前的电网扩建投资由地区供电公司负责,电表后的改造由用户负责。购买、安装热泵式电热设备和家用电表内管道改造的费用,一次性补贴应符合每户5000元的标准,实际补贴低于5000元/户。
3.生物质锅炉供暖。按1000元/户一次性补贴标准.
4.集中供暖。以村(居)为单位开展区域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供热、多能互补供热等清洁供热工程项目,根据对建设项目的评价,可取暖面积,按55元/平方米和每户不超过385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贴。采暖管网设于入口处,室内采暖设施由用户自己配套。
5.节能供热工程。农村(住宅)按照"农村住宅节能采暖设计规范"(GB/T50824)的有关规定,参与新区清洁采暖工程,并按照"农村住宅建筑节能采暖设计规范"(GB/T50824)的有关规定,由各乡镇(街道)负责,选择合格的单位或企业进行建设,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清洁暖房节能供热改造,达到规定的标准。
奖补资金发放流程
1.居民安装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清洁取暖产品后,由居民向村(居)提出验收申请,村(居)汇总公示后,上报所在镇(街道),同步建立准确详细的工作台帐,由镇(街道)进行全面验收。改造用户台账要实行一户一档,相关证明材料要规范齐全。
2.各镇(街道)对清洁取暖工程验收合格后,将名单分类汇总,上报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工程质量整体情况进行抽查,汇总抽查结果后全区公示。
3.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依据抽查结果,对各镇(街道)完成改造数进行统计汇总后,提出拨款申请。由区财政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拨付,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与清洁取暖建设无关的支出。
4.对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后居民仍使用散煤采暖,由属地镇(街道)会同村(居)收回补贴资金或取消其补贴资格。
其它说明事项
1.本方案出台前2018年以来已先行开展清洁取暖工程未落实补贴资金的,由镇(街道)上报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进行确认,参照本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补贴资金补贴至2020年采暖季,2021年后农村居民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2.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清洁取暖方式,由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及时与青岛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对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补贴办法和措施,报青岛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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