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发布了“沈阳市民用供暖收费管理条例草案”(草案),开始像集中供暖居民、用热单位、供暖行业专业人士等征询意见。集中供暖居民、用热单位、供暖行业专业人士如果有建议。可在截止日期为9月30日16:00前,向沈阳市政府供暖管理部门提交自己意见。下面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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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用暖气费收取管理草案出台-沈阳市居民可提出自己意见
《规定(草案)》第五条明确:供暖单位与用热单位应当签订供暖使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供暖价格、收费面积、供暖标准等内容。在调整供暖价格、收费面积及相关政策时,双方应按照调整后的价格、面积及相关政策执行或重新签订供暖合同。供暖人未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但已形成供暖供需事实关系的,应当缴纳供暖费。
第八条规定(草案)规定,对工资适用采暖费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一切采暖费用,由个人支付,单位不再报销取暖费用。尚未缴纳供暖费的单位,应当向职工报销供暖费。
第九条采暖面积和住宅使用,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实权物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为准。按供暖计量收费的用户的供暖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供暖计量价格确定。
(草案)规定暂停供暖和恢复供暖。分居、供暖设施保修期满的居民供暖用户要求暂停(恢复)供暖的,应当在供暖期开始前10日到供暖单位暂停(恢复)供暖。供暖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暂停(恢复)供暖协议”。供暖人已经办理暂停供暖手续,未提出恢复供暖申请的,视为继续申请暂停供暖,不需要重复办理暂停供暖手续。
七种特殊情况采暖费拟计费方法:
第10条(草案)规定,特殊情况下的供暖费用应按下列方法收取:
(一)住宅建筑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且有采暖设施的,供暖单位可以现场勘查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部门根据室内使用面积测算供暖费用;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全额收取供暖费用;不足2.2米的,按50%收取供暖费。供暖单位除取暖费外,不得向热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二)室内层高在3.5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每超过0.3米(含0.3米,不足0.3米,按0.3米计算)收取10%的供暖费;每超过6米,供暖双方根据热负荷协商增加。
(3三)幼儿园、福利院、老人、社区、物业服务室根据居民供暖价格收取电费。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商业用房采暖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五)在该年十二月一日前未提出暂停供暖申请或者取暖费未按时缴纳的,按实际采暖天数收取采暖费。
(六)本规定公布之日起,热用人取得的不动产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面积不一致的,以不动产证明记载为准。如果热用户已经支付了暖气费,差额部分将越来越多地退还。
(七)新建建筑供暖设施维修期间的采暖费,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暖单位的合同执行。在供暖期间检查的供暖用户应在通知日期后承担供暖费用,通知日期前的供暖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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