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沈阳市房产局官网官方网站发布了《沈阳民用供热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16:00。
沈阳民用供热管理规定意见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中
规定草案第五条明确,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签订供热供用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供热价格、收费面积和供热标准。双方在调整供热价格、收费面积及相关政策时,应根据调整后的价格、面积及相关政策执行或重新签订供热消费合同。
供热人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但已形成供热供需事实关系的,应当缴纳供热费。
第八条规定(草案)规定,对工资适用采暖费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一切采暖费用,由个人支付,单位不再报销取暖费用。尚未支付暖气费用的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取暖费用。
第九条明确暖气片供暖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产证》或《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为准。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的供热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供热计量价格确定。
停止采暖、恢复采暖等的规定。分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的居民
暖气片供暖用户要求暂停(恢复)供热的,应当在暖气片供暖期开始前10日到供热单位暂停(恢复)供热。采暖装置应与热账户签署供热协议,以暂停(恢复)供热协议。供热人已经办理暂停供热手续,未提出恢复供热申请的,视为继续申请暂停供热,不需要重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七种特殊情况采暖费计费方法
第10条(草案)规定,特殊情况下的采暖费用应按下列方法收取:
(一)住宅建筑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且有暖气片供暖设施的,暖气片供暖单位可以现场勘查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部门测算暖气片供暖费。根据室内使用面积,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全额收取采暖费;2.2米的,按50%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除取暖费外,不得向热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二)室内层高超过3.5米的非住宅建筑,每超过0.3米(含0.3米,不足0.3米,按0.3米计算)收取10%的暖气片供暖费;每超过6米,收取10%的暖气片供暖费。ING各方应根据热负荷协商增加。
(三)幼儿园、福利院、老人、社区、物业服务室根据居民采暖价格收取电费。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商业用房采暖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五)在该年十二月一日前未提出暂停暖气片供暖申请或者取暖费未按时缴纳的,按实际采暖天数收取采暖费。
(六)本规定公布之日起,热用人取得的不动产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面积不一致的,以不动产证明记载为准。热用户已缴纳取暖费的,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七)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维修期间的采暖费,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的合同执行。采暖周期的采暖帐户的使用应在通知日期后承担采暖费用,通知日期前的采暖费用由开发和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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