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区集中供热用户的住宅卧室供暖温度不低于18度,比前16度高出2%。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有望纳入立法,如果室温不达标可申请赔偿。下面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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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最新供热规定室内温度不达18度申请赔偿
室内采暖温度不应低于18度
据报道,现行的西安市中央供热管理条例于2008年10月实施。近九年来,西安市采暖面积逐年增加,由2008年底的2407.6万平方米增加到2016年底的1784.3万平方米,区县采暖面积达到2113万平方米。
市政府在修改后的通知中指出,西安市采暖期间的法定采暖温度为18度。在冬季供暖季节,用户经常抱怨供暖企业的舒适性差,16岁。在本版本中,用户通常需要更高的加热温度。考虑到今年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调整,规定普通住宅的卧室、客厅(厅)采暖设计温度不低于18度。因此,加热信息网络理解,在加热期间,客厅的客厅温度不应当小于18度,一般不超过22度,其它室内部件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修订草案规定,供热企业因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供热温度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退还费用。
物业不用再管供热了
多年的供热实践表明,城市集中供热的模型难以适应城市集中供热快速发展的需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区级部门更好地参与供热管理效果。修订草案规定,区、县人民政府集中供热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目前,西安供热管理还没有对房屋实行直接管理,采暖企业只对小区进行换热站前的管理,换热站后的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没有专业的供热管理能力,出现了大量的纠纷。
减少纠纷和改善服务的最直接和有效的方法是对家庭实行直接管理。因此,经修订的草案规定了在加热企业中实施热源、管网、热交换站和最终用户的综合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自行管理换热站的单位,应当逐步向供热企业的综合管理服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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