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中供热计量是有国家规定的,而城镇集中供热公司在对用户进行热计量的时候,不能超出国家规定的热计量,下面就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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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城镇热计量规定和法规
第一章总则
1.1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室内热环境质量,减少大气污染,推动城镇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发展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技术,制定本技术指南。
1.2本技术指南的目的是指导各地区供热采暖热计量系统的实施,推行集中供热住宅采暖热计量技术,合理选择供热采暖方式。
1.3本指南适用于新建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分户热计量设计、既有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热计量改造。公共建筑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和改造可参考本指南。
1.4本指南中的供热采暖热计量系统是指由集中供热及分散锅炉房供热的热水供热采暖热计量系统。其它住宅采暖方式是指电采暖、燃气采暖、热泵采暖以及太阳能采暖等方式。本指南重点说明与供热计量有关的技术及其它采暖方式的技术特点和适用范围,对于供热采暖系统的常规通用做法,本指南中不再赘述。
1.5在应用本指南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以及其它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或规定。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使供热计量系统和其它采暖方式更加完善、可靠、经济合理。
1.6对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各地应在本技术指南的指导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实际情况制定热计量的技术实施规程或细则,坚持分阶段、分目标、综合配套、逐步实施。
1.7对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其室内采暖系统和计量方式的选择应同时具有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的基本功能。
1.8对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热计量的实施应注重计量收益大于投入、住户和供热公司双受益的原则,应在保证系统调节和计量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尽量节省投资。
1.9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确保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符合标准要求。
1.10为提高室内热舒适水平,降低供热采暖系统的能耗,推进供热计量系统改造顺利实施,既有采暖住宅热计量改造要与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尽可能同步实施。改造时应执行《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不损害原有建筑的结构、不影响安全使用,并与旧房维修统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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