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7来源:金旗舰散热器 作者:admin1 点击:
什么是供暖协议
供暖协议即供暖合同,供暖合同,是用户与供暖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就双方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为什么要制定供暖协议
1、每年供暖期,都会发生部分市民、单位因嫌供暖单位供暖不到位而拒交供暖费;一些供暖企业因收不到供暖费便降低供暖质量。供暖企业温度不达标如何约束,居民拖欠供暖费该如何处置?北京市表示,将制定出台《供暖合同》。
2、市民供暖将在北京市政府行政指导和约束下按市场的原则和规则去推进。第一步是推进收费制度的改革;第二步是立法,通过立法完善法规,明确新的供暖主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第三步要制定合同,通过合同的关系来解决供需双方的需求。
供暖协议的意义:
供暖合同通过法律约束,使供暖单位和居民双方承担各自的责任,保障各自的权益。立法过程中建立合同制度。供暖合同由市民与供暖单位签订,如果供暖企业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将会给予市民相应的赔偿。供暖合同将于2010年试行并推广。
供暖协议文本范本:
合同编号:XXXXX
签约地点:XXXXX
供暖方(甲方):供暖商
用热方(乙方):业主委员会
为明确供暖方和用热方在热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效力
供、用热双方对本合同无异议的,可视本合同长期有效。对本合同有争议的条款,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从其约定。
第二条供暖地点、交费面积
(一)供暖地址:朝阳区街(路)裕民路12号
(二)交费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双方认定面积为准):XXXXX平方米。
其中:住宅交费面积XXXXX平方米;非住宅交费面积XXXXX平方米;
第三条供暖期限
供暖期限为每年2014年11月15日零时起至翌年3月15日时止。
第四条供暖标准
(一)本合同所指供暖标准为
1.居民住宅在采暖期内每日居室(卧室、客厅和书房)温度在摄氏18_℃(含18℃)以上为合格,低于16℃为不合格。元旦、春节节日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20℃。
2.双方同意非住宅室内温度按不低于摄氏16℃执行。
(二)采用热计量方式供暖的,双方约定的用热量为最小时,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
第五条供暖费标准、支付方式、结算时限
(一)热费价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暖价格标准收取热费。
住宅XXXXX元/建筑平方米;共计XXXXX元。非住宅XXXXX元/建筑平方米;共计XXXXX元。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热费支付方式:XXXXX
(三)热费结算时间:每年XXXXX月XXXXX日至XXXXX月XXXXX日期间用热方将当期热费全额支付给供暖方。
第六条供暖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向用热方收取热费;
(二)有权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三)有权检查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制止用热方超量、超范围用热;
(四)有权在供暖之前对用热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
(五)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暖方有权限制或停止供暖;
(六)负责维修用热方室内供暖设施及所连接的室外管道系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属于供暖方管辖范围内的供暖设施出现故障,或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供暖,或者中断供暖,应当提前以有效形式公告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暖或中断供暖除外;
(八)供暖方发现用热方的供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用热方。如用热方未及时改正上述安全隐患,造成供暖方不能正常供暖或者供暖中断,用热方应当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限和使用范围向用热方供暖。
第七条用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供暖方出具收费文件及对确定的热价、计量表具等申请复核;
(二)监督供暖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限进行供暖;
(三)对供暖方违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申请仲裁和提出上诉;
(四)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暖方交纳热费;
(五)用热方增加、减少、迁移用热设施的,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的,应当事先向供暖方申请并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六)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户名的,应当事先向供暖方申请并办理手续。
(七)维护供暖设施的完整和原布局,并配合供暖方对供暖设施进行维修。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供暖方的违约责
1.因供暖方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方供暖的,应按照延误供暖的时间,折算每日热费退还用热方,还应当向用热方支付不超过累计日热费总额______%的违约金。
2.因供暖方责任,给用热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供暖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供暖方的供暖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方造成损失的,由供暖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方的违约责任
1.用热方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每日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暖方有权限制其用热或停止供暖。
2.用热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向供暖方支付热费总额不超过XXXXX%的违约金。
3.用热方擅自对供暖设施进行施工,用热方应当赔偿供暖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九条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有效期为XXXXX年,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对本合同未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条本合同的修改、变更需取得合同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确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确认,补充协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用热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已经实施房屋拆迁的;
(三)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按照以下第方式处理: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XX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XXXXX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4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供暖方(盖章):XXXXX用热方:XXXXX
住所:XXXXX住所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
委托代理人(签字):XXXXX委托代理人(签字):XXXXX
电话:XXXXX电话:XXXXX
日期:XXXXX年XXXXX月XXXXX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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